铁路运输经营主体分析

何人享有经营杈,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立法政策不尽一致。例如,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可以经营铁路运输企业的只有国铁和地铁。1994年铁道部党组下发了《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即三十条),铁路开始了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至此,一统近半个世纪的铁路运输企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目前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机制来看,铁路运输经营权的主体原则上为铁路局(《铁路法》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二条),同时还允许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铁路货运业办法》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商投资铁路货运业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概言之,铁路运输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指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国铁公司、铁路局、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制公司。合营方式成立的铁路货运公司的投资者,包括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含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股权人,在铁路运输企业享有股权,而不享有铁路运输经营权,但中外合作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和中外合资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则是铁路运输经营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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